一、进行验收的必要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理》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是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验收应遵循的的法规和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类型 |
1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理 | 国务院令253号 | 法律法规 |
2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 验收程序和标准 |
3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 |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指南 |
4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 | HJ/T394-2007 | 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指南 |
5 | 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 生态环境部令第15号 | 危险废物分类 |
二、验收报告编制
建设单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的能力,可自行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业务强、责任心高、信誉好、服务水平高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验收并进行报告的编制。
三、验收期限
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保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验收公示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文件,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示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五、信息填报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